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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新变化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定

2013-11-03 20:27:15      点击: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新变化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有哪些新变化。如何落实“先补偿、后搬迁”这个规定?如果房主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银川市金凤区举行。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开征集被征收人、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代表意见,代表围绕草案若干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在房屋征收管理体制、征收补偿主体、行政强制征收等内容上作了重大调整,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民期盼我区《实施办法》尽快出台。


    日前,在银川市金凤区一会议室里,来自银川市金凤区房屋被征收代表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们代表们反复阅读《办法》(草案),彼此交换对办法各个细节的看法。代表们都是第一次参加立法座谈会,“立法能多听我们老百姓的声音,这让我感到很欣慰。”一名代表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广泛征求民意,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负责人表示,之所以选择在银川市金凤区开立法座谈会,主要是为了听到群众真实的声音。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何制定最受关注


    房屋征收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征收补偿方案如何制定最受关注。


    《办法》(草案)加强征收补偿方案的刚性,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依据和征收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方法;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偿金支付期限、方式等等。


    细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程序,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时,应当将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的方式、期限一并予以公布。还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日内予以公布。


    对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以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超过半数的被征收户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凸显公平公正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凸显公平公正,不让钉子户吃糖老实人吃亏。《办法》(草案)发布之前,征收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自行制定,部分群众因补偿标准低拒绝搬迁,政府一旦组织强制拆迁,就会引发矛盾。《办法》(草案)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并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考虑征收补偿趋势应当是补偿标准不断提高,《办法》(草案)预留空间,在附则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补偿规定;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补偿规定。”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定


    确保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办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内容进行规范,尤其是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程序予以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机构名称、基本信息及信用情况;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为必经程序


    减少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矛盾纠纷,防范社会不稳定因素。《办法》(草案),对稳定社会风险评估内容予以明确。


    规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走访、舆情跟踪等方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县级政府研究决定。


    明确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即未经社会稳定防线评估的,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效力,即对经过评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征收项目,应当暂缓征收。